云政办发[2017]9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8
文号:云政办发[2017]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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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相关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信息采集类、记载公示类、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降低企业创设制度性成本,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该减则减,能合尽合.该减掉的坚决减掉,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将更多涉企证照事项尽量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减少不必要的备案审批事项和环节,实现减证增效.


  标准统一,鼓励创新.统一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基础整合事项、技术标准、文书规范和工作流程.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结合实际增加整合事项,扩大“多证合一”改革覆盖范围.


  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升级完善网络系统,健全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提供多种可行信息共享方式,构建部门间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


  申请便捷,服务高效.规范数据信息采集,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健全“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机制,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月—8月中旬)


  1.明确整合证照事项.全面梳理省直各部门信息采集类、记载公示类、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该减则减,能合尽合”的原则,筛选提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建议整合事项,形成“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省工商局、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实施准备阶段(2017年8月中旬—9月下旬)


  2.规范数据信息采集.“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参照“五证合一”方式一次性采集,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数据采集项.加快制定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


  受理”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4.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省工商局要加快完善“云南省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依托交换协同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升级改造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实现与“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的顺利对接,确保“多证合一”数据传输顺畅.(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工商局要以国家“五证合一”数


  据交换方式为基础,制定我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一是通过部门联网对接方式,省工商局将企业基本信息及时共享至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再共享给州、市、县、区有关部门.二是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省工商局将企业基本信息及时推送省、州市、县三级有关部门.三是省工商局将企业基本信息及时上传云南省政务网上服务平台(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云南”),再经由这两个平台将数据共享给省、州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并将各类归集涉企信息及时回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健全数据对账机制、数据补偿机制和数据审核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信息接收和归集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归集共享和及时公示.交换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信息.(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6.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涉及本部


  门与“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要尽快依法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救济有章可循.(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7.全面实施“多证合一”.将“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


  项全部整合到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全面停止被整合证照的发照、换照、验照、备案等工作,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省工商局将登记信息一次性推送给被整合证照部门.(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


  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强化主动监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省政务网上服务平台(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云南”网站信息归集功能,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情况和结果)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共管共治,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9.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


  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


  明材料,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工商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地要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确有必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应用改革成果,享受改革红利.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采取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措施,严肃问责追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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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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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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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