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6]71号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云财税[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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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所属各海关,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1]56号),结合近年来云南省开展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情况,现对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以下简称“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职责:一是牵头负责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的管理工作,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牵头组织对云南省从事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免税资质审核认定;三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和科研单位;四是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交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进行审核;五是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及时做好当年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免税计划上报等工作;六是组织和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昆明海关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依据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省财政厅签核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办理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是在国家免税计划下达前,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提供凭保证金或保函放行的通关便利手续;四是配合省财政厅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五是分析研判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报省财政厅;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昆明海关暂停办理免税手续;六是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每年上报财政部当年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免税计划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七是对超出免税计划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征税。


  省国税局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按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日常监管。


  省农业厅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负责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每年申报的免税计划数进行前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前期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自种和合作种植的土地情况、申请的计划数与土地面积是否匹配、土地利用率是否合理、上一年完成情况等;三是负责对花卉企业申报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进行审批;四是根据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


  (一)新申请办理。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单位,在新申请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


  5.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召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免税政策条件,且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年度免税计划申报及免税计划下达。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下一年度的免税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免税计划申请;


  2.《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表》、《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明细表》、《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5.支付土地租金的发票;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农业厅根据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的免税计划数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年度免税计划。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计划后,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进口花卉免税计划一年后又提出要重新申请免税进口花卉计划的,需按新申请办理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云南省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科研和种植。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将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政策采购的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如发现转让和销售等违规情况,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省财政厅将暂停办理违规花卉企业的花卉免税计划审批手续,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违规花卉企业整改完成后并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联合认定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办理违规花卉企业花卉免税计划的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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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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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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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