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通[2020]21号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昆人社通[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3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附件1)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20]1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加快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暂时性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云人社发[2020]10号)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暂时性困难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社保经办机构独立作参保登记的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欠费。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


  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


  (四)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可以申请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


  二、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采用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中间档金额,东川区采用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中间档次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确定返还金额。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经办流程


  暂时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


  2.申报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情况;2018、2019年度和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的税后利润及盈亏情况,2019年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危机的办法、2019年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2020年度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3.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审核认定意见。


  4.信用报告(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下载)。


  5.企业2018、2019年度,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财务报表。


  (二)审核认定的职责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成册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审核意见。(1)可附联合审核工作函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回函审核意见;(2)可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会议纪要。上述方式请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企业2018年和2019年2个年度税款缴纳税收收入数据;


  3.工信、发展改革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4.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6.国资、工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减员裁员等情况,核算返还金额,拨付返还资金。


  (三)审核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整理成册,附上联合审核工作函或召开联系会议提交涉及审核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上述部门在收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复函形式提供对企业相关审核结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需在会上提交审核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理汇总上述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后,对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审批、公示、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岗位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把失业保险各项补贴的受理、审核关,严格申报范围、条件,精准计算稳岗返还资金,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加强部门联动,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意识,切实把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改进服务方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加快受理、联合审核、报批各环节工作进度,尽快将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手中,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加强基金的跟踪管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相关支出。各县(市)区要及时对申报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发放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稳岗返还资金支出项目进行跟进检查,若发现有单位返还资金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应予追回。


  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联系。


  附件: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


  2.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推荐阅读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