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通[2020]21号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昆人社通[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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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附件1)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20]1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加快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暂时性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云人社发[2020]10号)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暂时性困难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社保经办机构独立作参保登记的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欠费。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


  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


  (四)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可以申请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


  二、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采用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中间档金额,东川区采用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中间档次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确定返还金额。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经办流程


  暂时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


  2.申报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情况;2018、2019年度和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的税后利润及盈亏情况,2019年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危机的办法、2019年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2020年度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3.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审核认定意见。


  4.信用报告(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下载)。


  5.企业2018、2019年度,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财务报表。


  (二)审核认定的职责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成册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审核意见。(1)可附联合审核工作函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回函审核意见;(2)可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会议纪要。上述方式请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企业2018年和2019年2个年度税款缴纳税收收入数据;


  3.工信、发展改革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4.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6.国资、工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减员裁员等情况,核算返还金额,拨付返还资金。


  (三)审核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整理成册,附上联合审核工作函或召开联系会议提交涉及审核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上述部门在收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复函形式提供对企业相关审核结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需在会上提交审核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理汇总上述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后,对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审批、公示、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岗位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把失业保险各项补贴的受理、审核关,严格申报范围、条件,精准计算稳岗返还资金,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加强部门联动,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意识,切实把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改进服务方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加快受理、联合审核、报批各环节工作进度,尽快将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手中,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加强基金的跟踪管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相关支出。各县(市)区要及时对申报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发放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稳岗返还资金支出项目进行跟进检查,若发现有单位返还资金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应予追回。


  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联系。


  附件: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


  2.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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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做法:已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没销售的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要是未作区分,也能统一按出口预退税申报办理。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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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搞不清预退税的核算时间,其实规则很明确:核算期是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需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举个例子

  生产企业: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外贸企业:

  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6年1月2日办结。正常在2026年2月到2027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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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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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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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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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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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a4a4e2a609e52b83c2e235d1353e90b9_2bd7eee3f1b68e47a6d6b9db6cb8a7a1.png

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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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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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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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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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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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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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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