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规[202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云政办规[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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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集团战略重组后参股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央地合作等战略重组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省国有股权管理公司等有关省属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省国资委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对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六条 省国资委将参股股权管理水平和参股股权分红列入参股股东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股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三章 参股股东职责


  第八条 参股股东是参股股权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与控股股东、参股企业沟通协商机制;


  (二)督促参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


  (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参股股东对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投融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知情权;


  (四)督促落实股权合理分红机制,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做好股权代表的选派、履职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定股权代表的履职清单,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参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或双方协商研究的席位职数和岗位,提名产生拟推荐到参股企业的股权代表人选,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委派到参股企业任职。涉及提名省管干部(按省管企业正、副职领导管理)担任股权代表的,经履行省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后,再按照程序推荐到参股企业任职。


  股权代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 参股股东应定期了解参股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等情况,建立股权管理事务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情况。涉及参股企业股权变动和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参股股东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参股股东具体负责股权代表履职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履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由参股股东评价和个人自我评价相结合,综合参股企业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股权代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任职参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股股东将股权代表履职能力、参股股权分红等作为股权代表绩效薪酬考核重要内容。股权代表绩效薪酬由参股企业按岗位核定后全额转入参股股东,最终绩效薪酬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由参股股东发放。股权代表因经营业绩虚假等情形导致多领取薪酬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四章 股权代表职责


  第十三条 股权代表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任职企业发展。


  (一)督促参股企业履行与省委、省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承诺,落实在滇项目投资和产业布局;


  (二)向参股股东报告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情况,配合参股股东依法履行股东日常管理职责;


  (三)完成省国资委和参股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股权代表向参股股东年度定期述职和重大事项事前请示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参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参股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可能导致各股东权责或议事规则发生变化的公司章程变更;


  (四)参股企业本层级涉及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直接或间接改变股东持股比例的产权流转事项;


  (五)参股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融资及对外借款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六)参股企业因违法违规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涉及社会公共资源转让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参股股东应加强对参股股权的管理,对参股股权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参股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股权代表未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造成参股股东利益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股权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国资委引进战略投资者合资成立的其他参股企业股权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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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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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