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税函[2016]1号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12
文号:温国税函[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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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税务所: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有效沟通,市局制定了《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12日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有效沟通,进一步规范涉税行业管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总局、省局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涉税中介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沟通方式

 

  由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明确人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局纳税服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原则

 

  按照“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就影响涉税中介机构工作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协商解决,推进税务师行业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丰富沟通内容

 

  1.了解纳税人与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建议和诉求。

 

  2.通过纳税人学堂、纳税咨询热线、座谈会等渠道为税务师、纳税人提供政策解答等咨询服务。

 

  3.发挥纳税人的监督作用,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

 

  4.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5.税务机关监管重心前移。实行事前提醒、事中服务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全过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维护纳税人利益和税务师合法权益。

 

  6.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名单,供纳税人查询,纳税人可以从中选择帮助开展涉税服务事项。

 

  (二)畅通沟通渠道

 

  1.市局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税务师事务所及纳税人积极参与,听取税务师事务所及纳税人对涉税中介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推动涉税中介工作开展的具体措施。

 

  2.各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话、短信、QQ、微信等多种渠道打破沟通障碍,丰富沟通形式,发挥现代化信息平台灵活、快捷的优势,确保沟通顺畅。

 

  (三)助推涉税中介行业发展

 

  1.各单位要积极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提高在涉税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度,协调推进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促进税务师行业良性发展。

 

  2.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对纳税人财务会计、税收业务的培训辅导、政策咨询工作,参与小微企业建账建制以及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策划。

 

  四、加强涉税中介行业服务与监管,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税务代理服务

 

  1.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受理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代理等涉税业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二)强化税务代理监管

 

  1.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提交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中对其开展从业监督。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税务机关对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结果进行监督。根据省局要求安排组织实施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工作。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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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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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