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办理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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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决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预先登记、即征即免、年终结算”的模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条件

  1.减免范围、幅度、办理登记所需资料详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且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3)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同一缴纳义务人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


  4.2015年度减免实行办理登记,预计2016年度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企业提供上年度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办理预登记,减免期限暂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享受,年终进行结算清缴。


  5.亏损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优惠的,不得再按本项目申请,但可选择其他减免项目申请减免。


  二、操作规程

  1.办理时限。符合减免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根据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涉及相同材料的一式一份),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完成后,减免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政策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对缴纳义务人减免申请事项,主管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应在下一个申报期开始前办理完毕。


  2.预先登记。符合2016年度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等减免条件的企业,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相关金额申请办理预登记;符合2016年度亏损、老字号、困难文化产业等减免条件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金额确定减免幅度申请办理预登记;其他在2016年度内相关资质或认定材料有效的减免企业,直接办理减免登记,有特定收入单独核算要求的,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金额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3.退库及欠费清缴。经审核,符合2015年度减免条件的,办理登记结束后,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符合2016年度减免条件的,在年终结算后,办理补缴或退库手续。分局在办理登记前要查询减免对象的水利基金缴纳情况,对欠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告知欠缴情况,并在其清缴欠款后再予以办理。


  4.文书录入归集。分局在信息系统录入文书时应按优惠项目编码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并详细描述企业符合优惠项目的具体指标内容。各分局需做好减免办理登记的分户档案整理和归集工作。


  5.集体研究。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减免材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减免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各项内容。审核结果需经分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三、后续管理

  1.各相关单位应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要求提供材料,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申请减免材料与减免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核实。


  2.需后续补报材料的各减免预登记单位,应及时做好附报资料补正,资料不能补正齐全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撤消减免办理登记,并责令限期缴纳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对减免预登记单位,各分局应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组织开展年度水利基金减免办理结算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减免条件结算缴纳当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市局、分局对落实减免办理登记情况开展年度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所申请的减免条件等不符合减免情况,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分局应建立减免办理失信名单,纳入下年度减免前置办理条件。


  5.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减免后续管理,健全减免办理工作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跟踪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每季度填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见附件2),确保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度、2016年度,以后年度具体减免政策,按省地税局最新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后执行。


  附件: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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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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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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