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6]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9
文号:温政办[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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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对象

  市区范围内(不含洞头区,下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实施方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调整市区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市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

  (2)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要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秀类(A类)等类型工业企业。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市区除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非工业企业以亩均税费为指标进行评价。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

 

  (三)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根据亩均税费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企业具体行业归属,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企业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以营业(销售)收入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该企业行业归属。

 

  (四)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当前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领军企业。《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确定的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对象。

  2.高成长型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确定的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3.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

  4.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市经合办提供的2012年开始的温商回归企业(项目),市经信委提供的2011年以后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

  5.“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列入区级以上(含)“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和“电商换市”,以及市级以上(含)“名企、名品、名家”等“四换三名”工程涉及的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开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7.重点税源企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认定的市区重点税源企业。

  8.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及其部门认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上述各类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企业享受优惠倾斜的时限为3年,对个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享受时限可再延长2年。

 

  四、其他相关事项

  1.亩均税费相关指标的口径。

  税费总额=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

  土地面积是指自有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土地、房产(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面积。

 

  2.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3.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土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

4.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6个月内,该土地可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相应地,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

  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企业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

 

  5.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6.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7.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8.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市地税局可根据市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及温商回归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委: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并向市地税局提供优秀类(A类)、提升类(B类)、帮扶类(C类)企业清册;

 

  市地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清册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落实非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市地税局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地税局计算企业亩均税费的要求,向市地税局提供相关非工业企业、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本方案自2015年度起实施。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处理,仍由市地税局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96号)文件规定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附件:

 

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image.png


  注:各级别之间以路、大道、湖和河为主要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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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