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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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现就强化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范围


  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格式


  纳税人应根据单位经济活动的性质及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类型。并分别向主管国、地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纳税人在进行首次季(月)度财务报表报送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选择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格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证券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照商业银行格式


  4.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照商业银行格式


  5.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执行商业银行报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财务报表时间


  纳税人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报表附注。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四、报送财务报表的方式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不需再另向国税机关报送。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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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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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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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