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7]2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浙财税政[201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75

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的税收抵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等规定精神,试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程序由事后确认调整为事前确认。经研究,将截至上年度连续三年获得此项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和上年度获得此项资格且社团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等级应在有效期内)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直接确认为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据此获得浙江省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团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1安吉县慈善总会
2安吉县企业家助学基金会
3苍南县慈善总会
4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5常山县慈善总会
6淳安县慈善总会
7岱山县慈善总会
8德清县慈善总会
9东阳市慈善总会
10洞头县慈善总会
11富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2海宁市慈善总会
13海盐县慈善总会
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6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杭州市陈伯滔体育发展基金会
18杭州市慈善总会
1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20杭州市高新开发(滨江)区慈善总会
21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
22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
23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4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25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26杭州市上城区爱馨互助会
27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
28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9杭州市上城区民泰爱心互助会
30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
31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32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
33杭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34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35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36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37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38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39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0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41杭州市萧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42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43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44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45湖州市慈善总会
46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47湖州市吴兴区慈善总会
48嘉善县慈善总会
49嘉兴港区慈善总会
50嘉兴市慈善总会
51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52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53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
54建德市慈善总会
55建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6江山市慈善总会
57金华市慈善总会
58金华市永远的荣光艺术教育基金会
59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0缙云县慈善总会
61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62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63开化县慈善总会
64兰溪市慈善总会
65兰溪市教育基金会
66乐清市慈善总会
67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68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69丽水市慈善总会
70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1丽水市莲都区慈善总会
72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3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4临安市慈善总会
75临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6临海市慈善总会
77龙泉市慈善总会
78龙游县慈善总会
79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80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81潘天寿基金会(浙江)
82磐安县慈善总会
83平湖市慈善总会
84平阳县慈善总会
85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86浦江县慈善总会
87青田县慈善总会
88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89庆元县慈善总会
90衢州市慈善总会
91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
92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
9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94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95衢州市助老助残助学爱心协会
96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97瑞安市慈善总会
98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
99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100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01瑞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02三门县慈善总会
103上虞市慈善总会
104绍兴市慈善总会
105绍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6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8绍兴县慈善总会
109嵊泗县慈善总会
110嵊州市慈善总会
111松阳县慈善总会
112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13遂昌县慈善总会
114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15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
116台州市慈善总会
117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
118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
119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
120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121台州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122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
12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
124泰顺县慈善总会
125天台县慈善总会
126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127桐庐县慈善总会
128桐乡市慈善总会
129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30温岭市慈善总会
131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132温州百润教育基金会
133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4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5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
136温州金州永强慈善基金会
137温州市慈善总会
138温州市警察基金会
139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140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14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42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143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44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45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6温州市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148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
149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150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1文成县陈伯远教育基金会
152文成县慈善总会
153文成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4武义县慈善总会
155仙居县慈善总会
156仙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7新昌爱莲美丽乡村基金会
158新昌县慈善总会
159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60义乌市慈善总会
161永嘉县慈善总会
162永康市慈善总会
163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64玉环市慈善总会
165云和县慈善总会
166云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67长兴县慈善总会
168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
169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
170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171浙江福泰隆慈善基金会
172浙江富通感恩慈善基金会
173浙江富中教育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4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75浙江孤山慈善基金会
176浙江光盐爱心基金会
177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178浙江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会
179浙江横店文荣慈善基金会
180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181浙江华汇建设美好生活基金会
182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
183浙江嘉兴南湖国际教育基金会
184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185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186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187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
188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189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190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1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
192浙江省慈善总会
193浙江省发展侨务事业基金会
194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195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196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
197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98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
199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200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201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
202浙江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203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0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205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
206浙江省康复医学会
207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208浙江省李书福资助教育基金会
209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210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211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2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13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14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215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
216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217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8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219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220浙江省实方慈善基金会
221浙江省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22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223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224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
225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226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227浙江省新台州人健康救助基金会
228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229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
230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
231浙江省预防医学会
232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233浙江省职工送温暖基金会
234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教育基金会
235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
236浙江省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7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
238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
239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40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241浙江泰隆慈善基金会
242浙江同一慈善基金会
243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244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
245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246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
247舟山市慈善总会
248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249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0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251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2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53舟山市伟兴教育基金会
254诸暨市慈善总会
255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8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解读《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鼓励公益性捐赠,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领域公益事业的捐赠。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规定的若干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规定: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的税收抵扣权益,经省财政、民政、国税、地税四部门协商一致,从2017年起,试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事后追认调整为事前确认。


推荐阅读

入职4天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