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7]2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浙财税政[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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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的税收抵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等规定精神,试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程序由事后确认调整为事前确认。经研究,将截至上年度连续三年获得此项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和上年度获得此项资格且社团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等级应在有效期内)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直接确认为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据此获得浙江省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团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1安吉县慈善总会
2安吉县企业家助学基金会
3苍南县慈善总会
4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5常山县慈善总会
6淳安县慈善总会
7岱山县慈善总会
8德清县慈善总会
9东阳市慈善总会
10洞头县慈善总会
11富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2海宁市慈善总会
13海盐县慈善总会
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6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杭州市陈伯滔体育发展基金会
18杭州市慈善总会
1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20杭州市高新开发(滨江)区慈善总会
21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
22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
23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4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25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26杭州市上城区爱馨互助会
27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
28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9杭州市上城区民泰爱心互助会
30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
31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32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
33杭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34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35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36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37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38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39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0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41杭州市萧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42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43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44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45湖州市慈善总会
46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47湖州市吴兴区慈善总会
48嘉善县慈善总会
49嘉兴港区慈善总会
50嘉兴市慈善总会
51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52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53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
54建德市慈善总会
55建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6江山市慈善总会
57金华市慈善总会
58金华市永远的荣光艺术教育基金会
59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0缙云县慈善总会
61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62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63开化县慈善总会
64兰溪市慈善总会
65兰溪市教育基金会
66乐清市慈善总会
67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68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69丽水市慈善总会
70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1丽水市莲都区慈善总会
72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3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4临安市慈善总会
75临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6临海市慈善总会
77龙泉市慈善总会
78龙游县慈善总会
79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80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81潘天寿基金会(浙江)
82磐安县慈善总会
83平湖市慈善总会
84平阳县慈善总会
85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86浦江县慈善总会
87青田县慈善总会
88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89庆元县慈善总会
90衢州市慈善总会
91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
92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
9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94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95衢州市助老助残助学爱心协会
96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97瑞安市慈善总会
98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
99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100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01瑞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02三门县慈善总会
103上虞市慈善总会
104绍兴市慈善总会
105绍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6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8绍兴县慈善总会
109嵊泗县慈善总会
110嵊州市慈善总会
111松阳县慈善总会
112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13遂昌县慈善总会
114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15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
116台州市慈善总会
117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
118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
119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
120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121台州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122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
12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
124泰顺县慈善总会
125天台县慈善总会
126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127桐庐县慈善总会
128桐乡市慈善总会
129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30温岭市慈善总会
131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132温州百润教育基金会
133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4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5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
136温州金州永强慈善基金会
137温州市慈善总会
138温州市警察基金会
139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140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14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42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143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44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45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6温州市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148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
149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150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1文成县陈伯远教育基金会
152文成县慈善总会
153文成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4武义县慈善总会
155仙居县慈善总会
156仙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7新昌爱莲美丽乡村基金会
158新昌县慈善总会
159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60义乌市慈善总会
161永嘉县慈善总会
162永康市慈善总会
163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64玉环市慈善总会
165云和县慈善总会
166云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67长兴县慈善总会
168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
169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
170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171浙江福泰隆慈善基金会
172浙江富通感恩慈善基金会
173浙江富中教育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4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75浙江孤山慈善基金会
176浙江光盐爱心基金会
177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178浙江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会
179浙江横店文荣慈善基金会
180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181浙江华汇建设美好生活基金会
182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
183浙江嘉兴南湖国际教育基金会
184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185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186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187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
188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189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190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1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
192浙江省慈善总会
193浙江省发展侨务事业基金会
194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195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196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
197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98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
199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200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201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
202浙江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203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0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205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
206浙江省康复医学会
207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208浙江省李书福资助教育基金会
209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210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211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2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13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14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215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
216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217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8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219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220浙江省实方慈善基金会
221浙江省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22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223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224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
225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226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227浙江省新台州人健康救助基金会
228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229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
230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
231浙江省预防医学会
232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233浙江省职工送温暖基金会
234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教育基金会
235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
236浙江省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7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
238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
239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40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241浙江泰隆慈善基金会
242浙江同一慈善基金会
243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244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
245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246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
247舟山市慈善总会
248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249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0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251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2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53舟山市伟兴教育基金会
254诸暨市慈善总会
255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8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解读《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鼓励公益性捐赠,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领域公益事业的捐赠。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规定的若干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规定: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的税收抵扣权益,经省财政、民政、国税、地税四部门协商一致,从2017年起,试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事后追认调整为事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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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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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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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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