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08

市局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温州市纪委《关于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温纪发[2017]4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监察室联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开展“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根据温州市纪委《关于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温纪发[2017]4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特制定《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市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重拳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坚决铲除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类隐性障碍和“潜规则”,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主要措施


  (一)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举措”


  1.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惠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时修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简并增值税税率:自2017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3.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含),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5.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6.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7.推广“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平台:为了更好地解决营改增以来大厅代开发票业务办税压力,方便纳税人,全市国税系统自2017年3月1日起,积极推广使用“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平台,开启24小时掌上办税模式。


  8.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协助和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满意度。


  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电子化:自2017年6月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取消纸质《外管证》打印,简化资料报送,即时办理等。


  10.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时,实行按季申报。


  (二)严格执行市委“八条禁令”


  1.严禁在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


  2.严禁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推脱责任、不兑现承诺;


  3.严禁在惠企优企政策落实中不作为或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


  4.严禁在涉企服务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5.严禁利用职权在企业搭股经商,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


  6.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7,严禁随意性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规执法行为;


  8.严禁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利益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严格遵守“十个不准”部门禁令


  1.不准在纳税服务中出现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


  2.不准接受纳税人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人要求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3.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4.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6.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务;7.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8.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9.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企业入股分红;


  10.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三、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市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全面落实减税政策和服务举措,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措施落到实处。


  (二)对照自查。市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对照“八条禁令”和“十个不准”在单位、处(科)室、个人等层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五查五看”的内容,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三)注重结合。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与“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活动、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作风建设专项行动,以及“万人双评议”、放管服改革、“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重点税收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四)严肃执纪。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反“八条禁令”和“十个不准”的,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实行“一案双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予以问责。凡因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一律向社会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加强宣传。通过国税网站等途径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亮晒。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新成效。强化群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系统排查、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