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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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温州市纪委《关于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温纪发[2017]4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监察室联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开展“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根据温州市纪委《关于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温纪发[2017]4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特制定《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市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重拳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坚决铲除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类隐性障碍和“潜规则”,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主要措施


  (一)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举措”


  1.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惠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时修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简并增值税税率:自2017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3.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含),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5.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6.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工作实施方案》,扩大政策宣传辅导面、对重点群体实行精准服务、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继续推进信息共享、扩大核定扣除试点、持续优化办税体验、做好事中风险提示、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强化落实工作督导检查。


  7.推广“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平台:为了更好地解决营改增以来大厅代开发票业务办税压力,方便纳税人,全市国税系统自2017年3月1日起,积极推广使用“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平台,开启24小时掌上办税模式。


  8.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协助和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满意度。


  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电子化:自2017年6月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取消纸质《外管证》打印,简化资料报送,即时办理等。


  10.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时,实行按季申报。


  (二)严格执行市委“八条禁令”


  1.严禁在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


  2.严禁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推脱责任、不兑现承诺;


  3.严禁在惠企优企政策落实中不作为或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


  4.严禁在涉企服务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5.严禁利用职权在企业搭股经商,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


  6.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7,严禁随意性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规执法行为;


  8.严禁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利益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严格遵守“十个不准”部门禁令


  1.不准在纳税服务中出现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


  2.不准接受纳税人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人要求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3.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4.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6.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务;7.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8.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9.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企业入股分红;


  10.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三、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市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全面落实减税政策和服务举措,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措施落到实处。


  (二)对照自查。市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对照“八条禁令”和“十个不准”在单位、处(科)室、个人等层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五查五看”的内容,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三)注重结合。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与“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活动、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作风建设专项行动,以及“万人双评议”、放管服改革、“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重点税收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四)严肃执纪。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反“八条禁令”和“十个不准”的,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实行“一案双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予以问责。凡因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一律向社会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加强宣传。通过国税网站等途径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亮晒。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新成效。强化群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系统排查、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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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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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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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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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