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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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国税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待办事项涉及文书送达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b-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6大类151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5.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7.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8.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9.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0.扣缴税款登记


  11.停业登记


  12.复业登记


  13.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9.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0.补充信息采集


  21.信息变更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3.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5.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7.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三、发票类


  29.发票票种核定


  30.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3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2.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33.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3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37.发票领用


  38.发票退回


  39.代开增值税发票


  40.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4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42.发票验旧


  43.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44.发票认证


  4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7.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48.发票缴销


  49.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50.发票真伪鉴别


  5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5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54.增值税预缴申报


  55.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56.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7.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8.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59.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60.电池消费税申报


  61.涂料消费税申报


  62.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63.车辆购置税申报


  6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5.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8.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6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7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含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7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77.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78.委托代征申报


  79.扣缴义务人申报(含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0.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8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8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8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5.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86.关联申报


  87.国别报告


  88.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89.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9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9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9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93.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94.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95.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96.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理


  五、备案类


  97.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8.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9.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0.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2.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3.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4.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5.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7.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8.出口退(免)税备案


  109.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10.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1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112.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1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14.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115.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116.增值税优惠备案


  117.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118.消费税优惠备案


  119.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20.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2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22.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12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2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2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26.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2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2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13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31.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


  六、证明类


  132.完税证明开具


  133.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3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135.《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3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3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38.《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39.《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0.《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4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4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14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45.《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14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47.《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48.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149.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150.《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151.《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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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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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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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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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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