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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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序号

标题

发文时间

文号

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

2004年10月19日

绍市国税流〔2004〕492号

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绍市国税法〔2006〕77号

3

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06年8月1日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4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绍县国税政〔2007〕233

5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20日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6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7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绍县国税政〔2009〕76

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0年7月21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0年11月23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0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5月30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1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2014年9月9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1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10月29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1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的公告

2016年3月22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14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6年9月8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5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16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17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7年4月17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8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8年2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年5月9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的内容
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3月19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2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1月20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点纳税期限废止
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5月13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4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12月30日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1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5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6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2月10日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附件1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附件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7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5月10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告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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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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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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