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8]3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08
文号:甬财政发[2018]3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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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体系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宁波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执业资格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指导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展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范围包括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企业。


独立核算的代理记账分支机构,是指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未单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独立核算的机构,不作为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管理,应并入总部机构或指定的其他具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一)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申报流程和资料


1.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模式。


符合设立条件并在宁波市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含业务负责人)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的电子图片);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除特殊情况外,设立条件中要求的营业执照、专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证明、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证书等证明材料,将通过政府数据共享系统自动验证,不需要单独提供。


申报单位按照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逐项进行资料填报和资料上传并提交后,完成网上申报,等待相关财政部门受理和审批。


2.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双告知”数据,主动为营业范围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提供申报咨询服务。


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业务范围涉及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新设立或业务范围变更的企业,在“双告知”系统取得信息后,各区县(市)财政局主动联系企业,辅导企业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优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受理审批流程


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的机构按规定完成网上申报后,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受理和审批(或备案)工作,并在受理和审批(或备案)环节通过申报系统和短信系统即时通知申报机构。对符合设立条件并正确提交申报资料的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批准申请,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并通过快递公司将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通知等送达申报机构指定地址。分支机构备案不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受理和审批(或备案)环节通过申报系统和短信系统即时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备案)的原因及结果通知申报人。


宁波市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参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申报,但不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度报备制度


按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对已通过审批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和通过备案的分支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机构变更情况及开展代理记账情况向原审批(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局进行年度报备。


1.年度报备流程及上报资料要求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登陆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选择“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填写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及专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对年度报备的管理


区县(市)财政局在收到年度报备申报材料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报备材料显示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予以通过报备;对报备材料显示不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不予通过报备,并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外公示。


(二)推行上门走访制度


1.对新审批(备案)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审批(备案)后半年内主动上门走访,了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和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并指导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办理信息变更、年度报备等手续。


2.对年度报备未通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财政局在下发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讲解相关代理记账的法规政策,指导并督促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年度报备手续。


3.对正常完成年度报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管理部门每年应选择适当数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上门走访,了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和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


区县(市)财政局通过上门走访,了解掌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实际情况,对在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对本区域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逐步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与国家统一信用体系数据共享的会计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会计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并将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诚信行为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工作规则中的设立条件,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设定,如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设立条件进行调整,则自动按新的设立条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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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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