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7-19
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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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应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

1.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

  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

  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

  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

  (二)预算类

  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

  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

  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

  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

  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

  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

  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

  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

  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

  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

  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

  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

  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

  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

  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

  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

  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

  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

  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

       (三)税收类     

  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

  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

  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

  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

  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

  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

  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

  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

  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

  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

  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

  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

  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

  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

  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

  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

  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

  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

  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

  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

  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

  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

  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

  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

  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

  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

  (四)经济贸易类

  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布)

  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

  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

  (五)国债金融类

  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

  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

  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

  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

  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

  (六)公共支出类

  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80号发出]

  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

  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

  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

  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

  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

  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

  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

  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

  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

  (七)农业类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

  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29号发出]

  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

  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

  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

  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

  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

  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

  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

  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

  (八)涉外类

  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

  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

  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

  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

  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

  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

  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

  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

  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

  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

  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

  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

  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

  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

  (九)基本建设类

  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

  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

  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

  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

  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

  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

  (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

  (十一)财产评估类

  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

  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

  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

  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

  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

  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

  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

  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

  (十二)会计类

  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

  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

  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

  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

  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

  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

  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

  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

  (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

  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

  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

  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

  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

  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

  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


  附件二:


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

  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

  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

  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

  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

  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

  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

  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

  (二)预算类

  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

  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

  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

  (三)税收类

  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

  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

  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

  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

  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

  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

  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

  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

  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

  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

  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

  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

  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

  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

  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

  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

  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

  (四)经济贸易类

  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

  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

  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

  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

  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

  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

  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

  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

  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

  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

  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

  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423号发出]

  44.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3号发布]

  45.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15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发出]

  46.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66号发出]

  47.关于严禁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粮食仓库建设资金的通知[1991年10月16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406号出发]

  48.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发布]

  49.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71号发出]

  50.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财政部(92)财商字第089号发出]

  51.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84号发出]

  52.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失损亏损挂账等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92)财工字第395号发出]

  53.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7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179号发出]

  54.关于直属企业统一实行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9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16号发出]

  55.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7号发出]

  56.关于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399号发出]

  57.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94)财商字第570号发出]

  58.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3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发出)

  59.关于印发《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532号发出)

  60.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1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发出)

  61.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发出)

  62.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38号发出)

  63.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40号发出)

  64.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发出)

  65.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工字[1997]296号发出)

  (五)国债金融类

  66.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问题的复函[1986年8月1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71号发出]

  67.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4号发出]

  68.关于《国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和会计报表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188号发出]

  69.关于从事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发出]

  70.关于下发《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号发出)

  71.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9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1号发出)

  (六)公共支出类

  72.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1985年4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85)财文字第82号发出]

  73.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1990年10月9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657号发出]

  74.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43号发出)

  75.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630号发出)

  (七)社会保障类

  76.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436号发出]

  (八)农业类

  77.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1980年9月3日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发出]

  78.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月23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发出]

  79.印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17号发出]

  80.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1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88号发出]

  81.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5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5号发出]

  82.关于区、乡水利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8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60号发出]

  83.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第04号发布]

  84.财政支农周转金挂账范围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19号发布]

  85.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47号发布]

  86.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11号发布]

  87.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1994年4月4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25号发布]

  88.关于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5]208号发出)

  89.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221号发出)

  (九)涉外类

  90.外贸企业简易建筑管理办法[1986年8月2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96号发布]

  9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的通知[1991年10月8日财政部(91)财世字第111号发出]

  92.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74号发出)

  93.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1996年5月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85号发布)

  (十)基本建设类

  94.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建总经字第34号发出]

  95.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23号发出]

  9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发出]

  97.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15号发出]

  98.关于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36号发出]

  99.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90)财预字第115号发出]

  100.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1992年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2)建总发字第15号发布]

  101.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发出]

  102.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发出)

  (十一)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3.关于国营农垦企业“八五”财务包干期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91)国资事发第57号发出]

  104.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1994年10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105.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5]59号发出)

  106.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4号发出)

  107.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5号发出)

  108.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12月7日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发出)

  (十二)财产评估类

  10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0号发出)

  (十三)会计类

  110.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布置工作的通知[1991年8月9日财政部(91)财会字第51号发出]

  111.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及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字第31号发出]

  11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1992年6月27日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34号发布]

  113.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199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2财会字第47号发出)

  114.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10月6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56号发出]

  115.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发出]

  116.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20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21号发出)

  117.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56号发出)

  118.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1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财预字[1998]103号发出)

  11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发出)

  1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4号发出)

  (十四)财政监督类

  121.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发布]

  122.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财检字[1995]1号发出)

  123.关于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1996年4月24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25号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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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