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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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 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结合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基本税额标准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耕地为6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50元/平方米。


  (二)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建德市、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耕地为5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45元/平方米。


  (三)桐庐县、淳安县、嘉善县、海盐县、长兴县、安吉县、武义县、浦江县、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缙云县、龙泉市,耕地为4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35元/平方米。


  (四)嵊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耕地为3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25元/平方米。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属性为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150%征收。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由省级政府提出全省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案”)。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额修改调整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授权,明确各市(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保障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二是为鼓励利用非耕地进行项目建设,对占用耕地与非耕地在适用税额标准上有所区别;三是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小幅度的调整提高,以体现对耕地加大保护力度,同时避免出现产生拉动社会投资成本过快上涨的问题。


  二、修改说明


  (一)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依据2018年浙江省耕地统计信息和户籍人口数(2017年12月31日数据),新方案按经济发展情况及人均耕地面积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属于原第二至第四档税额的各提高5元/平方米。新方案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参照下表因素。

image.png

注:2018年的相关数据正在统计核实中,因此生产总值采用2016年和2017年的数据、人均耕地面积采用2017年数据。


  (二)适当降低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上述农用地(以下简称“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保持原税负水平不变,此次不作调整)。新方案关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新拟的我省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三)调整的合理性


  本次小幅度调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税负适当调整,各市(县)适用的耕地占用税额均在《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二是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数仅为0.598亩(2017年),耕地复垦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按《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上限设定。三是适当降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鼓励和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税政策更有针对性、精确性(据我们了解,在已公布《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省份中,天津市对非耕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70%征收;江苏省对林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80%征收、其他类型农用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50%征收)。


  经测算,我省耕地占用税新方案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税额为45.1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税额为39.6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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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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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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