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办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浙税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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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税务系统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工作,加强供应商管理,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系统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格式)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系统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浙江省税务系统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采购网的正常运营秩序,推进网超供应商本地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引入,在税务采购网注册且通过该平台网上超市子系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税务局依本办法对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入围和交易


  第五条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以下各项要求的电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产品交易结算信息系统及ERP进销存控制系统(至少应包括仓储收发及后台管理系统等),能通过信息系统数据接口交换产品及价格、库存信息。


  (七)拥有实体卖场的展示或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能够在信息系统展示并交易的产品应至少包含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数码设备、办公家具、日用百货、生活电器、灯具(节能产品)、劳动保护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工具等10类产品。其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2类产品,每类产品数不少于100个;经营产品总数不少于300个。具体产品型号由供应商自行确定并接入“中国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


  (八)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为同期市场主流产品,产品价格至少比其自营平台在销产品价格低2%,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不高于税务系统以外其他采购渠道的价格。


  (九)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电子发票。


  (十)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物流配送能力,能提供快速的供货和优质服务,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


  (十一)接受并遵守税务系统供应商管理相关要求。


  (十二)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采用以下方式入围:


  (一)政府采购法定方式。


  (二)公开征集方式。公开征集方式指通过发布公开征集公告,设置供应商入围资格要求、引入数量或比例、评审因素等,引入本地化供应商的方式。


  (三)直接引入。直接引入指依据供应商资格条件标准审核特定供应商,符合条件直接引入供应商的方式。


  (四)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指利用有关部门供应商资源直接引入供应商的方式。


  经确定为网超本地化供应商的,浙江省税务局将与其签订入围协议。


  第七条 入围供应商承诺对入围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设置的流程注册。


  第八条 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税务采购网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供应商应按照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设定的规则进行交易。


  第十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入围协议》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公开在市场销售、全新的合格产品,其中通用产品不得是面向税务系统提供的特殊产品。


  (二)不得是不适宜税务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产品。


  (三)性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外的产品。


  第十三条 供应商均要求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对用户需求具有快速反应、供货及服务能力。


  (一)接单要求:采购人发出订单后12个小时内,供应商应做出接单响应;特殊情况应作出说明。


  (二)供货要求:供应商接单后,应及时安排发货,一般情况下,接单后2天内货送达采购人,特殊情况可以另行约定到货时间。


  (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机构完备,承诺保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供货及商品质保期内5*12小时现场服务工作制,7*24小时电话支持,4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在保证本地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在本省内跨区域提供本地化服务。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接受来自税务采购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可根据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供应商监测、评价等工作,供应商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本办法、签署的入围协议(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有权根据《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单方认定,予以扣分,并采取冻结交易、暂停供货资格、取消入围资格等措施。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部分商品冻结、下架直至全网下架;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网超供应商资格,并在下期征集活动中予以限制,同时将其行为上报财政部门:


  (一)入围期间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人发起的网上超市采购订单、合同的。


  (二)入围期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被查实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市场平均价是指主流电商能买到的同品牌、型号、配置、保修期限等的商品,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则由省局通过主流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价格进行测算调整之后,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对主流电商平台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官网报价及市场调查孰低的原则确定市场平均价。


  (三)入围期间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无故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的。


  (四)入围期间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的。


  (五)提供走私及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六)在网上超市中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向运维公司、采购人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公司、采购人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九)其他违反入围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十)利用网上超市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在入围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商品上架及系统对接的。


  (十二)拒不执行税务总局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约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供应商评价结果将作为该供应商参与下一期入围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同《税务采购网供应商供应商管理办法》、供应商签署的入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更严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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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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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