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办建[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婺7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金税办建[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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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跨区域迁移影响税收管辖范围问题的建议》收悉,6月12日,经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区税收管辖原则


  税务机构改革以来,为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纳税人税收执法主体的唯一性,保障“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高效运转,我局遵循按纳税人注册地划分其基础管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五证合一”以后,工商信息实时发送至税务部门,纳税人无需上门即可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商事制度改革客观上为企业跨区域迁移提供了便利。企业迁移后,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但是税收政策执行上仍然保持一致,在政策适用上并无差别。


  二、意见回复


  (一)关于“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目前,“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违背税收管辖权原则。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有自由选择经营地址的权利。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加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办理登记、准确履行申报纳税等法定义务,纳税人经营地发生变更,其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省税务局制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事项的通知》(浙税函[2018]185号),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区)迁移变更登记流程,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由迁移。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也是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招商引资不得在市辖区间进行”的建议。目前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市投资促进中心已制定《金华市项目招大引优实施办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强化全市“一盘棋”和项目为王的理念,理顺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二是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常用举措,但是具有成长价值的企业往往更看重的是营商环境。鉴于此,我局将商请市财政局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对市区相互划转企业的财政补贴加以限制或设置最高补贴比例,防止招商过程中的盲目攀比,杜绝将变更地址作为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发生。三是完善税务与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市税务局将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具体税费入库数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分配各区之间的可用财力和超收分成。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纳税人清册进行收入结算,有效解决以往税费由谁征收财政就归哪一级政府的问题。


  联系人:钱威豪  联系电话:0579-82468323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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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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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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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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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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