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7]3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11
文号:鄂国税函[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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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襄阳、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积极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的精神,在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十条改革创新事项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省国税局出台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的十七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襄阳、宜昌三市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创新相关措施,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发布减免税政策清单。系统梳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发布免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对列入清单范围内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申报享受。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建立纳税人首次办税方便快捷服务机制。


  三、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框架体系下,将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实现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方式多元化。


  四、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网络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以通过手机、邮箱接收电子发票信息,并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据实发放增值税发票。依据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除外)实际经营情况,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做到当日申请、当场办结、当日领取。


  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和海关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优化升级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微平台,从纳税人真实需求出发,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优化用户体验,强化专家团队管理,确保政策信息定期更新、互动问题有效解答、证明开具快速高效、税收争议及时应对。分行业、分投资类型、分投资国家,对“走出去”纳税人开展分类宣传辅导。


  八、优化预约定价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预约定价服务,降低纳税人受理门槛,对于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关联交易事项问题,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受理、评估并给予确定性答复,优化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经营确定性。


  九、助力研发企业科技创新。推广“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科技部门和国税机关专业优势,支持纳税人研发创新,实现资料管理信息化、项目鉴定网络化、辅助核算自动化、统计分析职能化,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十、设立湖北自贸区办税服务专区。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实行“一窗一人一机一屏”通办国地税涉税业务,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服务模式。国地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统一格式和编号,实现国税、地税、纳税人、银行四方共签一份协议,纸质资料一次报送。


  十一、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增设自助办税终端,扩大自助办税区域。整合并完善微信办税、移动办税、12366热线平台等,推广移动办税平台,完善手机缴税功能。实现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及代征工会经费等纳税申报业务的网上全覆盖,纳税人在线自主完成申报、缴税、开票业务。将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凭证管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行政许可等7大类159项涉税事项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及办理。


  十二、完善委托办税方式。采取委托邮政代开、委托社区代开等方式,积极开展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对纳税人网上办税后需要邮寄发票、税收证明、通知书等相关涉税资料的,采取委托邮政寄送方式送达纳税人。


  十三、大力实施纳税信用激励措施。将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扩大至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企业类型纳税人。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提供优先发票领用、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审核出口退(免)税等涉税事项的服务。对符合自贸区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实缴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因税务登记时间不满一个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的,可暂不适用按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管理。


  十四、实现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对在银行等托管方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投资等综合业务的非居民企业,试行由托管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由托管方主管国税机关集中提供相关涉税服务。完善非居民网上税务登记、合同备案等事项,逐步实现非居民网上申报和网上扣款。


  十五、推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通过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涉税事项纳入省内通办。


  十六、谈签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由内控机制健全且纳税信用为A级的大企业纳税人自愿发起并经税企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十七、强化税收政策辅导。建立税收政策辅导团队,开展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畅通税企对话渠道,响应自贸区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和应对措施。定期整理发布税收服务指南,实现对纳税人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和专业化税收辅导。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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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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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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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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