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20]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8
文号:京人社能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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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在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以训稳岗工作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进一步开展以工代训保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扩岗位


  2020年7月1日至年底前,本市中小微企业新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内在该企业无参保记录),根据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二)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且2020年5-6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于7月1日至年底前,组织参保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于2020年8月31日和9月15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附件1)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两项政策由企业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同一职工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和用途


  (一)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4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每家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企业可将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或发放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技能提升行动“以工代训”模块申请,可按月申请,也可累计多月申请。在线做出承诺后,填写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上传相应人员以工代训期间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新吸纳人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还须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附件4)和劳务派遣协议。


  (二)审核。经社保信息比对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对拟拨付资金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三)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于每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按季度预拨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企业开展稳岗扩岗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保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区要遵循“一网通核”原则,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用户不跑路”的服务模式,落实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范围和时间要求开展企业清单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企业范围。要履行审核拨付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冒领、骗取现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开展稳岗扩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策知晓度,方便企业了解办理程序。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以工代训政策与现行以工代训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附件:


  1.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明细表


  2.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3.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4.用工单位确认意见(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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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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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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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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