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分别为024-23291060和024-23291027。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并承担上级机关划转的其他税费征收职责等。对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缴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08-1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分别为024-23291060和024-23291027。
三、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主要体现:第一分局设立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撤销,第一分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缴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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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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