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为024-22534097。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联系电话为024-25642562。
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甲,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为024-22834306。
新组建的第三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邮政编码110015,联系电话为024-24085511。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为024-22534097。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联系电话为024-25642562。
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甲,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为024-22834306。
新组建的第三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邮政编码110015,联系电话为024-24085511。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第一税务分局设立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撤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自挂牌之日起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以及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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