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库[2018]661号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辽财库[2018]6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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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以来,省财政对省直财政拨款单位实行工资统发,有效保障了省本级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社保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由财政代为计算和扣缴机关事业单位税费工作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政策变化,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工资管理和发放流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省直财政拨款单位工资(含离休费,下同)管理和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工资管理方式。按照科学统筹、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配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35号)基础上,将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交流转岗人员工资的日常现场备案管理调整为通过工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网络备案管理。


  (二)工资发放方式。各有关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委托代理银行发放工资,省财政厅不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统一代发工资。


  (三)工资税费扣除及处理方式。各有关单位向税务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公积金、社保缴费等费用的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向有关征收部门缴纳,省财政厅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其他工资扣除项。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资发放范围、项目和标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对工资发放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进行本单位工资信息数据更新,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变动和实际发放情况通过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网络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系统备案材料清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缴费等事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串项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做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单位基础信息,办理税务登记。所属期为2019年1月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次月自行缴纳。具体要求见附件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的说明》)。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为工资审批网络备案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制定适应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的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工资发放和相关税费扣缴流程,并就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向本单位在职和离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业务平稳接续;要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根据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需要,各有关单位需在2018年底前将工资代发过渡账户信息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部)报备,以便2019年工资预算顺利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及时足额下达工资支出用款计划。考虑到预算执行中由于增人、增资或补发工资等因素会带来月度间工资用款不均衡,为满足单位发放工资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依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工资管理软件系统中备案的数据信息,对各单位工资性支出预算按季度下达用款计划。


  (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为确保单位适应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调整的要求,规范发放工资和扣缴税费,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对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三)提供工资代发金融服务支持。省财政厅协调财政统发工资银行为各有关单位做好后续代发工资业务,支持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和预算单位自助柜面系统发放工资,最大程度满足单位业务需求。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一处


  联系人:商明明联系电话:024-23129708;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人:王燕联系电话:024-22959126;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人:王舒联系电话:024-23291119;


  辽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部)


  联系人:齐姝丽联系电话:024-22837890。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网络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2:《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系统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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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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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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