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0]7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辽人社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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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税务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企业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单位申请缓缴时,应认真填写《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省本级参保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审核批准。申请缓缴单位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关于减免流程


  参保单位申请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一)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要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可以按程序批量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二)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辽税发[2019]105号)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退费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税务部门要及时传递退费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退费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速从快将款项退还缴费人。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


  各市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分析机制,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效果跟踪调查,要做好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和数据来源,联合开展减免政策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按月报送实施效果统计分析。


  八、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


  各市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联合开展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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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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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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