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需要什么资料办理船舶退税手续?
发文时间:2020-12-18
来源:12366
收藏
75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税总函〔2019〕405号”)。针对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需要明确的事项和补充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申请成为试点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第二,明确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要求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第三,明确试点企业需要报备内容。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第四,明确了文件衔接有关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该公告,就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试点企业与会员的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