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6]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青政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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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 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商事主体。


第八条 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禁设区域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梳理,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二)在同一区市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


(三)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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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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