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16]1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完善税源管控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2
文号:青财源[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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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管控机制,强化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等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重要意义


  涉税信息是指部门单位在财税管理、行业监管或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与国家税收密切相关的信息。《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这一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均应纳入我市统一的财源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和预警预测,加大税源管控力度,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适应新常态下对税源管控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税源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涉税信息管理质量,为全市财税收入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涉税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旅馆入住登记管理信息,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商业性演出信息等信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连锁企业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信息等。


  (二)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信息。


  (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采矿权许可、转让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房产交易信息,房屋预售许可、销售网签合同,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技术合同转让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登记信息,法院拍卖公告等信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信息,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大宗商品市场交易信息,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信息等。


  (四)资金支付结算信息。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外付汇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POS机刷卡交易信息,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五)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涉税信息中的“标准字段”是实现信息比对分析、保证信息应用效果的关键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请相关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准确提供。对于当前部门单位信息系统中尚缺乏标准字段信息的,按照目前我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今后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抓紧补充和完善,以满足信息共享管理和对比分析的需要。


  三、涉税信息采集管理有关要求


  (一)采集时限。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确定的信息采集周期,分别在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整、准确、及时地向财源信息管理平台传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采集方式。涉税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分为“前置机抓取”和“模板传送”两种方式。“前置机抓取”方式即由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共享管理系统提出共享需求,涉税信息管理部门将数据传送至市电政信息办的数据共享前置机;“模板传送”方式即对不具备“前置机抓取”条件的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及时传送。


  采用“前置机抓取”方式的部门单位,要确保网络系统数据的稳定传输,实现信息传输畅通;采用模板推送方式的,应按照模板确定的信息字段内容,完整填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传送信息。


  (三)采集目录。为确保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全面完整和有效利用,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和税源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于每年年初进行更新发布,作为年度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管理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程,落实责任处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并作为联络员加强与财税部门日常联系沟通,切实履行好税收征收协助管理的法定义务。


  (二)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涉税信息原则上不纳入采集范围,对于确实需要的信息,按照现行保密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税信息,应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管理。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造成泄密或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为保证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效率,对各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报送、应用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考核工作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质量、涉税信息利用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落实经费补助。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采集推送的涉税信息新增地方税收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确定的时间,将统计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统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青岛市财源建设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经费补助。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目录(2016年]的通知》(青财源[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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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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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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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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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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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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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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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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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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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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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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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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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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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