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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