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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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现就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


  (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1998]29号)


  (三)国内贸易部《连锁点经营管理规范管理》(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四)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


  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直营连锁企业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不包括自愿连锁企业或特许连锁企业。


  (二)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标识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统一的核算管理系统,包括会计核算软件及经营管理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及销售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按照要求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支机构能够按照财税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五)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流程及报送资料


  (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等。


  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安排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报告应当根据汇总纳税的条件和要求,详细报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核查情况,并附带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总分机构标识影像,经营管理软件功能界面,以及进货、配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等。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同级财政局应当根据受理和实地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上报其汇总纳税审批资料。对于同意上报的,应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总、分支机构概况,申请事由,审核情况及请示意见等。


  (四)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签发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衔接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维护操作。


  (二)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缴销、税款清算等事宜。实行汇总纳税后,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分支机构应通过税控系统总分开票机功能开具发票。


  五、汇总纳税年度税款清分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以一个年度为周期进行税款清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汇总纳税期限进行税款清分。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机构应当按照《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中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三)总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连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各1份),分别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电子版数据同步上传)。


  六、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一)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后,总机构应加强对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发票使用等情况的内部监控管理,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跨区连锁经营企业上年度涉税事项的进行抽查,对在年度审核中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将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七、同区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申请审批事宜。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审核规范,不需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


  附件2: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1年,原济南市国税局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国税发[2011]30号,以下称“原通知”)以来,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有序地申请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逐步扩围、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逐步增大,纳税人对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需求日渐增多。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部分企业受行业、分支机构数量等因素限制,无法适用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此,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文件精神,按照降低门槛、简化流程、规范执行的思路,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放开行业限制。取消了原通知“总、分机构均为商业企业”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大多数企业的汇总纳税需求。


  二是规范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类型,由原通知的“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改为“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汇总纳税税款计算更符合增值税计税规则。


  三是规范了办理流程,明确了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更方便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提交办理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3、企业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流程包括:1、审核受理;2、实地核查;3、请示上报;4、批复等。


  四是明确了年度税款清算要求。由原通知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占比清算”改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使税款清分的计税方式更为合理。


  五是修订了其他相关表述。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实行后,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清算税款时应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附件2《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的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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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