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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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纳税人办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统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一致,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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