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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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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