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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