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24
文号:鲁政办字[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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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贸”政策措施,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推动全省外贸稳中提质,根据省委、省政府推动“六稳”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深耕日韩欧盟市场,大力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力保美国市场。确定我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市场,实行“一国一策”,支持企业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全省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系列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案件辅导,针对相关行业、企业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帮助受中美互相加征关税双重影响的企业申请关税排除,完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机制,把对美依存度50%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跟踪调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分析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响应、协调应对工作机制,加强1700家外贸企业运行动态监测,逐步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订单情况、经营困难、政策诉求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金融、口岸、信保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判走势、建立预案。(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口岸办、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拓展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范围至23个重点领域。创建国家中医药、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对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在中日韩合作框架下,建立我省与日韩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五、积极扩大进口


  扩大十强产业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增加紧缺能源资源及日用消费品进口;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积极争取原油进口配额,稳定扩大原油进口。发挥海关查验作业指定监管场地作用,扩大肉类、冰鲜水产品等一般消费品进口,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适时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六、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推动青岛、威海、济南、烟台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落实好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推动潍坊、日照、临沂等市开展跨境电商“1210”保税进口业务。将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的通关措施。推动省内有实力的大型物流企业依托国家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主要出口市场建设公共海外仓。(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发展


  用好“采购地申报、口岸验放、一体化通关”政策,支持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临沂工程物资市场加大外贸主体引进培育力度,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息互联互通,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规模。推动有条件的内外贸结合市场争取列入国家新一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青岛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市政府)


  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


  充分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援外合作大项目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支持外贸企业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合理布局产业链,利用原产地规则,开展境外加工组装,拓展海外市场。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规划引导,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企业与央企、跨国公司以联合投资、第三方市场合作等方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汇聚资源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内外协同发展和出口带动效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九、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政策落地


  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争取“全球维修及再制造”等试点在我省落地。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四自一简”“先出区、后报关”“集中汇总纳税”等26项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贸易便利化举措在我省落地。(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落实口岸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深入开展口岸涉企收费监督检查,防止口岸收费反弹。公开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作业时限,推进海运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不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果。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两步申报”改革。推广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一、加快推进中日韩通关便利化合作


  推动威海、青岛、烟台与韩国仁川、釜山、平泽建立“多港联动”合作机制,探索中韩信息互换、跨境电商、外检内放、AEO互认创新合作,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物流组织协同化和陆海空运输模式多样化。推进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与日本大阪海关建立关际合作机制,实现中韩、中日“多港联动”物流与通关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退税电子化。严格执行一类出口企业和新旧动能转换企业2个工作日、出口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优先进行退税审批。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对于提出无纸化申报申请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照无纸化退(免)税申报管理。对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提交变更管理类别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十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依托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平台,建立“鲁贸贷”融资支持机制,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降低和化解银行贷款风险,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山东省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融资对接。坚持“本币优先”,落实好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开展;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出口信用”服务和特色金融服务项下“信保贷”等金融产品。对相关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财政奖励,扩大船舶、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口岸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十四、加大对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


  提高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比例。支持企业购买海外买方资信报告,帮助企业甄别国别风险、市场动向、买家资质,防范贸易风险。适当提高重点市场风险容忍度,扩大国别承保金额。增加涉美涉税重点地区的信用额度,在风险对价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对小微外贸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支持,推动小微外贸企业“无升有,小升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十五、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将中美经贸摩擦涉及我省企业纳入就业监测范围,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和失业风险预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面向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通过组织企业内部挖潜、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组织相近行业工种岗位招聘等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稳步提升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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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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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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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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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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