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纳税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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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和保障省内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要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关于疫情防控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减轻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个人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坚决落实财税2020年10号公告等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最大程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2.建立政策帮扶专家团队。组成专家团队,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受企业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制定定点帮扶方案,保证各项政策摸得清、企业底数摸得清、落实情况摸得清。


  3.实施政策落实“一对一”服务。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建立“一户一策”,实施专人帮扶,面向企业主动宣传、主动沟通、主动服务,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及时解决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精准实施特色服务


  4.设立网办专员。配备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宣传辅导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法,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和正确使用。同时,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审核和反馈纳税人线上发起的各类涉税业务。


  5.开辟厅办专窗。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办代办”,提供预约即办服务;遇有特殊困难可采取上门办理。


  6.建立专题响应机制。积极了解各类纳税人特别是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涉税诉求,第一时间响应处理;提供12366热线、对外公开电话、微信和“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形式的跟踪辅导和问题响应服务。


  7.提供发票邮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宣传辅导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免费“票e送”寄递服务。


  三、精准促进企业发展


  8.优化延期申报缴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


  9.提速权益维护和信用修复。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类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提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0.方便企业快速融资贷款。发挥“银税互动”效能,引导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税银互动”获得金融贷款。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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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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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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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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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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