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未列入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项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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