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字[2020]94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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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此页无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8日



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交房、交地与办证不同步的问题,借鉴先进地区“交房(地)即办证”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优化财产登记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行网上核税缴税,利用移动服务车、移动办证设备、电子证照等技术和硬件,为有需求、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时即开展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


  2020年10月底前,各市自定试点区域,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增供地项目、新开盘交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交房(地)即办证”试点,形成成功案例。2020年12月份,各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现“交房(地)即办证”月月有案例,逐步实现工作常态化。


  二、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办证


  将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簿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实现“交地即办证”。


  1.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项目预审环节或建设用地供应环节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


  2.交地和办证阶段。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待企业交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交房即办证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综合验收备案、用地规划房产测绘、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开展“交房即办证”。


  1.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交房即办证”意向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售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将合同网签备案数据及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暖、网、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服务应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时,采集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相关信息,共享网签合同备案信息,依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


  2.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阶段。对拟施行“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成果共享。测绘任务应提前安排,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成果和房屋面积成果提前审核入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分户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供条件。


  3.交房与不动产登记发证阶段。办理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至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及办理水、电、气、暖、网、有线电视等开户手续的机构。


  在交房现场,可通过人员集中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银行等机构入驻,配备相关设备,购房人依次有序办理交房手续、自愿提交登记申请、完成身份验证、材料核验、税费缴纳,现场领取不动产登记权电子证书,有条件的地方现场打印纸质证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后,利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提前申请分户不动产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购房人完成缴税(费)后,只需在集中交房现场或不动产登记大厅完成身份核验,即可领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常态化。


  相关部门应联动提供水、电、气、暖、网络、有线电视等开户“一站式”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企业承担应依法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设、经营。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自愿,共同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实施。


  (二)支持改革创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预售、现售)、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单方申请办理模式;加大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


  (三)强化诚信管理。开发企业应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推进“交房即办证”。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参与并完成“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公示予以激励;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等行为,记入企业不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联合奖惩。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广“交房(地)即办证”的先进经验和社会效果,营造推进“交房(地)即办证”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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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