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质量保证金如何确认?
发文时间:2020-11-0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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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产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项目质量保证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开发企业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发票的,开发企业扣留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


注意: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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