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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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购买方取得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以下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合计(含税)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发票(包含金额合计为负数的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属于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奖项设置


  (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1.兑奖所需资料


  (1)兑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中奖者本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将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奖发票范围、开奖方式、奖项设置、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开展,二次开奖具体时间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深圳市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购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第二次开奖时间将提前在深圳国税官网、“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告知。


  (四)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五)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9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


  (六)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有奖发票活动的参与方式


  (一)微信


  打开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


  打开支付宝→点击“更多”→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zgs.gov.cn)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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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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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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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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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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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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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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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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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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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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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