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5-30
文号: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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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3%。


  (二)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地税发[2010]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0日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信息来源: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河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明确河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因此,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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