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计算缴纳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征收标准、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列明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缴纳义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公告》还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云南省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即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公告》附列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的附件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和填报说明,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征收标准),以便缴费人申报缴纳。
三、公告实施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有利于缴费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印发)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申报方式和地点、征收期限以及汇算清缴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明确了缴纳义务人范围。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河南省税务局下辖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缴纳期限。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三)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和要求。缴纳义务人应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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