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有效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统一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管、监督管理、经办服务、待遇保障、风险管控。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1.明确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要不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促其尽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管,强化共济能力。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统一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与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3.建立基金征收协同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省级多方协同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基金对账质效,有效保障参保人权益。
4.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基金核算、统计和划转等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基金使用。
5.规范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生育医疗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中,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各市不得自行扩大。
6.统一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门诊产前检查实行按人头付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在地级以上市内生育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7.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基金使用审核和监控,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社会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依法查处临时参保、挂靠单位参保等投机参保和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
(四)统一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
8.统一经办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化管理资源,规范并公开经办流程,实现两项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节约经办运行成本。
9.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服务信息化,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查询参保、缴费、待遇、津贴支付、退保等信息。
10.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健全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全面记录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等信息,及时客观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和待遇支付等情况,并科学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五)统一保障政策,确保待遇不变。
11.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统一风险管控,确保制度可持续。
12.加强基金风险研判。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对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基金收支平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采购和价格改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率变化等因素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
13.强化基金风险预警。强化收支预算,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水平,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制定科学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纳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工作全局,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改革实现两项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税务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实现两项保险统一征收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控制生育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约束措施。其他各相关单位要大力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实施。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进行综合研究、精确测算,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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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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