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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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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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202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进一步出台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对重点企业给予税费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近期,财政部调研发现在非税收入退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为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部分降费政策追溯执行,客观会产生退付业务。二是部分缴款人不熟悉新政策,仍按原标准上缴非税收入。三是因疫情停课因素,各级各类学校疫情之前收取的教育收费需要及时退付。但现行非税收入退付流程较复杂,退付速度较慢。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确保非税收入退到位、确保非税收入及时退、确保非税退付管到位,以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问:《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答:财政部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政策重点,突出“退到位、及时退”,切实加强退付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退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中央地方分成非税收入退付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电子退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实现网上办理非税收入退付,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三是强化内部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执行情况分析,要求各执收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四是做好政策宣传。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五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结合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及时主动为应予退付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退付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遇到重要或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


  问:《通知》在进一步便民利民、完善退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一是要求明确非税收入的冲抵流程和要求。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二是要求通过电子化提高退付效率。《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三是通过加强财政分析管理确保政策落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问:《通知》印发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和落实?


  答:为保障企业和个人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通知》各项部署落地见效,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公众号等,对《通知》要求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开展政策执行评估。《通知》印发后,做好各地执行情况的后续跟踪,视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各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应退非税收入退到位、及时退。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中央层面,针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收费等收入项目,配套出台退付政策和流程。地方层面,将及时跟踪各地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指导地方落实落细《通知》各项措施,增加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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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