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2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1
文号:穗府规[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在抓好疫情防控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进一步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功能,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力保障物资供给


  (一)帮促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对在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产能、转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生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的企业,按照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抓紧解决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不足问题,组织本土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尽快在关键设备制造和原材料生产上取得突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集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可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建立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行7×24小时全时通关。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紧急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市财政局牵头)


  (三)抓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做好“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生活物资供应,推动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等有序恢复运营,适时加大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牵头)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对保障市场供应作出突出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物流、冷库等商贸企业,在市相关资金中加大支持力度,并予以通报表扬。(市商务局牵头)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足额发放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有序有力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推动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各区要采取有力举措,积极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切实加强科学防控,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做好返岗员工排查和健康管理。各区要统筹设置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各区集中安排。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统筹重点园区、功能片区、商业楼宇内企业上下班时间,引导实行错峰上下班、错峰用餐、网上办公,减少人员集聚。(各区政府牵头)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便利通关工作专班,确保境外员工、设备快速安全通关入境。(市商务局牵头)


  (五)做好要素保障。加大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力度,对无法通过自筹解决口罩问题的企业,以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方式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牵头)加强企业服务,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用工、资金等问题,推进供应链有序衔接、产业链协调运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取消不合理的交通运输管制措施,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沟通,畅通市际间的物流通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返穗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并及时协调解决租住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


  (六)加强复工复产统一调度服务。建立服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指挥信息平台,以无纸化、零填表方式,收集企业复工复产进展情况和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即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牵头市领导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牵头领域工作进展,全面调度、督导责任部门及时、精准帮扶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七)更好发挥国资系统资源力量。市属和区属国企要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率先全面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拖欠。更好发挥国有企业投资带动作用,加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补短板力度,确保国有投资增速和扣除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速比全市增速高30%以上,市属国企R&D经费支出增速比全市增速高30%以上。支持创新型国企通过混改提高竞争力,加快实施一批混改项目。(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牵头)


  三、全方位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国家专项贷款优惠政策,协助更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利用市场化机制建立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续贷,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配合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实施,建立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激励银行业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牵头)协调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利用“粤信融”等平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及户数不低于2019年、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协调商业银行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对疫情期间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逾期90天以内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可考虑不划入不良。协调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简化理赔流程手续,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放宽保险条款限制,做到应赔尽赔。继续发挥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黄埔区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等作用,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尤其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资金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和短期流动性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牵头)


  (九)进一步减税降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企业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广州市税务局牵头)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


  (十)减轻企业和个人租金负担。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市国资委、财政局,各区政府牵头)各区要引导支持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免收2、3月份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市住房保障办、财政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一)优化“五险一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期限不超过2021年6月),或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底。从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十二)全力保障企业稳定用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通过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或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保50%的标准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通绿色通道,用于疫情防控、设备物资购置、防治人员临时补助,以及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的扶持奖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市财政局牵头)加快涉企财政补贴兑现和下达,力争6月底前所有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市各相关产业扶持部门牵头)


  (十四)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设立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制定工作指引,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市司法局、贸促会牵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设立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加快防疫重点企业信用修复进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加大项目建设和补短板投资力度


  (十五)推动重点项目全面复工开工。抓紧开展重点项目“攻城拔寨”行动,完善市领导对口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建立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工作专班,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防控措施落实、用工不足、材料紧缺和价格上行等问题。对“攻城拔寨”重点项目1月31日至2月9日延期复工增加的资金成本,按照项目(财政投资项目除外)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业主单位10天贷款贴息。对财政投资项目因疫情客观影响造成投资增加或合同变更的,可纳入项目总投资,涉及审批的要简化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牵头)狠抓在建项目复工,确保3月底前全部复工。全力推动新项目开工,力争一季度新开工项目超过100个、5月底超过200个,7月底前全部开工;积极争取一批前期项目提前开工建设;推进一批条件成熟的“十四五”规划项目提前开工;抓紧谋划储备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各区政府牵头)


  (十六)全力保障项目实施条件。加大土地出让力度,完善供地方式,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实现精准供地。新出让土地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加快实施促进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应急举措,实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进度走。(市财政局牵头)加强产融对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加强施工组织保障,为重点项目余泥外运开辟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区级征地拆迁主体责任,确保按计划交付项目施工用地。(各区政府牵头)对新增的年度投资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纳入“攻城拔寨”项目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全面推行项目在线审批,充分利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项目技术审查,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加大项目报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信任审批等实施力度。对重大项目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专人指导、综合服务、并联审批、同步出证。(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八)谋划推进一批补短板项目建设。在年度“攻城拔寨”重点项目基础上,完善重大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研究设立专项经费,围绕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环境建设、交通物流等短板领域,再策划和储备一批重大平台、项目,力争纳入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和项目计划。促进民间投资和外资增长,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支持穗港澳国际健康产业城等重大平台加大民资、外资项目引进。盘活政府资源,在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路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九)加大引智引技引资力度。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支持在我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外籍技术人才办理2—5年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许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工作签证。(市公安局牵头)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构建外商投资全链条服务体系。搭建政企沟通高端平台,定期召开世界500强企业恳谈会,支持在穗世界500强和大型跨国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市商务局牵头)市、区政务窗口以及各区、各部门对市重点督办产业招商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对外承诺时限1天以上的,办理时限按对外承诺时限的减半执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牵头)对重点洽谈招商项目提供交通便利,提供1000个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服务名额统筹使用,对我市招商部门及各区重点洽谈的招商项目,可通过预约登记方式在管控区域行驶,不受“开四停四”措施管控。(市公安局、商务局牵头)


  五、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二十)提振汽车消费。针对疫情期间市民自驾通勤的需求,加快推进落实2019年6月明确的新增10万个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工作,并视情况研究推出新增指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20年3月至12月底,按照鼓励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在使用环节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每车1万元综合性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汽车更新换代,对置换或报废二手车的消费者,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助。(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


  (二十一)开展文化旅游业复苏行动。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出台疫情结束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措施,统筹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重点企业、园区发展,对疫情结束后重大文化旅游活动、专场惠民演出和新兴文化旅游消费给予资金支持,组织“广州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发放“广州文旅惠民券”。对疫情结束后为文化旅游市场复苏做出突出贡献的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动漫游戏、电竞、音乐、演艺、影视内容制作、会展、文化创意、健康旅游等重点业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特色街区建设,带动文化旅游产业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牵头)


  (二十二)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商贸企业拓展网络零售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联动的新型营销模式。支持生鲜电商、社区便利店等新零售平台发展壮大,鼓励连锁便利店加快布局。(市商务局牵头)大力发展时尚消费,积极拓展“首店经济”,推动国际品牌集聚,争取设立市内免税店,打造一批“网红打卡地”。(市商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各区政府牵头)发展壮大夜间经济,打造30个夜间经济集聚区,完善配套服务和管理,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打响“广州之夜”品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切实稳定对外贸易


  (二十三)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出台我市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及省、市境外重点经贸活动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人员费用(机票、住宿)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用好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大力发展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数字贸易等服务贸易,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示范区建设。(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拓宽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实现银行、税务、外汇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税务局牵头)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外贸企业一个月可多次申报退税。(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协助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指导产品与国际标准对接,加快内销转出口。(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四)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的企业,对实缴保费给予20%的补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压力较大的信用证结算企业,可向银行部门申请适度延长押汇期,且不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二十五)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推广进出口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根据港口条件试点进口货物“船边直提”、探索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模式,实现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实行电子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简化进出口申报环节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随附单证。对诚信等级良好单位所代理的国际航行船舶实行“先通关、后查验”船舶通关新模式。(市商务局、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


  七、狠抓重点产业发展


  (二十六)打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高地。全力实施《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临床研究、转化中试、生产制造、医疗物资全产业链协同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优化诊断试剂、抗病毒药物、疫苗等领域产业布局,全力推动再生医学与健康省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及相关企业加快研发和生产力度,对研发出新冠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加快华南生物医药制品分拨中心建设,通过“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实现进口生物医药制品快速入区,开通药品检测绿色通道,缓解国内医用物资紧缺状况。(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牵头)


  (二十七)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落地实施。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技术,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平台,提供一批创新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创新示范高地,塑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牵头)率先实现5G基站全覆盖,加强5G商用推广,加快释放5G+4K产业发展潜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加速数字技术与金融、商贸物流、农业、文旅等产业的融合,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产业生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打造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二十八)支持工业企业加快生产。对2020年新投产、增资扩产工业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一企一策”推进工业大项目加快建设,推动一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加大工业技改支持力度、企业新增设备和软件投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不受此限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二十九)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专业服务业。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对我市新引进的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政策支持。对存量总部企业按照经济贡献加大奖励力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对在穗专业服务机构招引人才、参与创优评级、拓展国际业务加大奖补力度,吸引集聚国际一流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广州专业服务国际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加强物流和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物流枢纽和产业园区布局,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加快南沙港物流枢纽、广州东部公铁联运枢纽(广州国际物流产业枢纽)等项目建设,充分考虑应急保障需要,提升突发情况下城市客货运快速集散转运能力。(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培育壮大高水平物流市场主体,对新引进的物流快递和供应链总部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流通与生产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上下游企业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共享和溯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突发情况下生产资料供需衔接。(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将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城市配送和冷藏配送企业,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配送车辆数量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鼓励餐饮电商平台加强与小区、医院、商务楼宇等合作,开展无接触配送、安心送等试点,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牵头)


  (三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商服类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商服类项目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三十二)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安排4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促进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早日开工建设。推动有关科研机构加强实验数据、临床病例、流行病学统计成果的开放共享。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等金融工具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企业最高2000万元的信贷支持。鼓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最高1250万元,对减免金额前50位且减免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奖励,每家奖励20万元;对减免金额前50位且减免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众创空间予以奖励,每家奖励5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对主动减免入驻在孵创业企业(团队)租金的运营主体为非国有企业(机构)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展期内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三)提高农业保障能力。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抗疫复工”重点支持单位。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35亿元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将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从平均每亩50元提高至300元。大力推进“菜篮子”产品生产,确保完成全年蔬菜播种230万亩、产量390万吨、自给率超100%的目标。实施本地生猪扩产计划,把本地产量提高到80万头。支持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企业开工生产,实现全年水产品产量超50万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等试验任务尽快落地。(市发展改革委,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牵头)


  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三十四)建立开办企业快速服务机制。支持引导疫情期间产生的新经济形态设立法人实体。在全市范围内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4枚印章(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简化企业开办流程,线上建立广州“开办企业一网通”服务平台,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开办企业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新办企业全流程“一表申报、一个环节、最快半天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十五)试点办理建筑许可零成本。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一站服务、一口受理、全程网办、分级管控”;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施工图审查、不动产登记等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办理建筑许可“零成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十六)支持企业便捷获得用电用水用气。优化用电报装流程,规范办理时限、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由公共服务企业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用电快速报装“四零”(零申请、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牵头)完善市联审平台协同审批功能,将电水气接入需求提前至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实时推送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


  (三十七)开设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个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免收企业间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取消企业间办理存量非住宅交易网签,统一实施不动产登记预约受理、缴纳税款、缴纳登记费、发证“一窗办理”,实现“4个1”,即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小时办结、企业不动产抵押贷款1天办结、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电水气过户一窗联办、不动产交易登记与缴税一网通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三十八)加大招标采购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确需招标的疫情防控、生活必需、防疫相关企业项目开展交易活动。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采购。(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九)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出台深化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具体举措,为办事创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智慧的政务服务。大力推广运用电子证照、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等技术,提高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网办率”。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实现100%双向快递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发挥12345热线作用,提供各类审批服务的“零到场”办理指引。(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四十)鼓励实施包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形态实行“包容期”管理,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研究制定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充分考虑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谨慎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对于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牵头)


  (四十一)深化信用服务支撑功能。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在行政许可、政府补贴、资金审批等事项中,以承诺推进减材料、缩环节、降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降低对守信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聚焦信用便企惠民,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2.0版,加快全球质量溯源中心建设,创新优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管理服务措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区政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


  (四十二)推行政策兑现“一门式”办理和“一件事”联办。分批整合各部门政策兑现事项,实现政策兑现集成服务。首批实现“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事项在政务兑现窗口办理,同步推进网上审批。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优化企业物资生产、市民高频事项的审批流程,制定清晰的办事指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窗口、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公告,提高企业相关政策的可及性和知晓度。(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九、构建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治理体系


  (四十三)建设医疗卫生高地。提升医疗中心功能,继续加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国家呼吸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二期、三期及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项目建设。改革完善疾病预防体系、公共卫生监管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强化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升“一老一少”照护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深化医联体建设,提升基层疾病防控能力。加强中医药预防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安全风险防控办法,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市林业园林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十四)健全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科学制定物资储备规划,完善紧缺急需物资储备清单目录和管理制度,及时优化调整战略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科学测算物资需求规模,加强物资仓储设施布局和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建立物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一体化网络。推动政府储备和社会周转储备相结合,实现承储主体多元化,科学合理开展物资中长期收储和动态轮换,提升物资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十五)完善应急生产体系。完善战略物资生产力布局,加强全产业链配置,建立应急生产企业库,推动相关企业结合战略物资储备清单,加强技术研发、生产准备和原材料储备,提升快速转产应急物资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牵头)建立现代化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将应急生产体系建设及运行机制纳入《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加强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四十六)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大脑”顶层设计,谋划推进城市大数据平台、智慧医疗、智慧社区等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政府数字资源共享开放,加快形成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高效协同全景式的城市管理模式,提升快速响应和高效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优化智慧城市开发生态,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和市民积极参与,以场景建设为牵引,加快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省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壮大一批解决方案提供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集成、建设集约。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市委网信办牵头)


  (四十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完善“令行禁止、有呼必应”党建引领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服务成为常态。(市委政法委、组织部牵头)打造具有广州特色的超大型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建设区、镇(街)网格化指挥服务平台,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推广社区“随约”服务网上驿站试点经验,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治理平台,打通社区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心理干预和疏导,做好人文关怀。(市民政局牵头)构建来穗人员融合行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率先为全国超大城市提供实践路径、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深化“四标四实”成果运用,加强“广州街坊”群防群治,打造高品质的平安广州。(市公安局牵头)


  十、组织实施


  (四十八)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我市遵照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扛起责任、靠前指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主动送政策上门。各区要履行属地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层层、多头要求基层重复填表报数,切实为基层减负。要广泛动员,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克时艰,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上述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除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