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
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25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制作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方便用人单位了解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比例。


  (四)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五)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


  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


  (一)减征实施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


  (二)减征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


  三、延期缴纳和缓缴规定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延缴(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缴(缓缴)。延缴(缓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及生育保险津贴,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予以支付。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相关操作指引


  (一)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1.减免享受


  (1)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免征、减征政策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系统不改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也不改变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2)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办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业务时直接享受优惠。


  2.业务申报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即使用人单位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申报和缴费业务。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也应当按时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不享受减免优惠部分的社保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退费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费,且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缴费单位(含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回用人单位原扣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三)其他相关业务


  1.缴费凭证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缴费后打印的缴费凭证显示的金额为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全免单位缴费的,凭证上将不显示该项目,但是不影响缴费数据的传递,职工个人待遇也不受影响。


  2.欠费减员


  (1)单位职工减员


  ①办税服务厅: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存在欠费但员工确已离职的,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单位职工减员”业务要求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②电子税务局: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


  路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减员登记】,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


  (2)特殊减员


  适用于用人单位非正常或走逃、失踪、注销等,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