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2020]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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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定期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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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