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16]3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26
文号:豫国税函[2016]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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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6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工作要求,双方通过密切合作,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


  二、工作内容


  (一)采集共用范围


  1.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4.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5.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


  6.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7.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二)采集共用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采取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各级税务机关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所列范围为基础,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三)采集共用方式


  1.涉税信息资料采集共用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向任意一方或固定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2.税款征收事项采集共用方式


  方式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派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征收相关税费。


  方式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费。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对零散纳税人进行代开发票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委托代征其他税费。


  方式三: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


  方式四:地方税务局赋予国家税务局前台征收人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权限。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征收相关税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付扬帆


  河南省地税局副局长   何  娟


  副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曾昭利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局长    任国甫


  组员: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      王或娟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副局长  庞永生


  (二)制度保障


  省级国、地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初步推行阶段,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正常运行阶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三)技术保障


  借力国地税合作,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通过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省级国、地税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


  (四)考核保障


  省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同级别的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任工作组长,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联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沟通和协作,建立同级别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实现数据增值应用。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互通,共同协商,确保采集共用工作高效进行。


  (四)及时总结,扩大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现省局要求的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不断丰富采集共用内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采集共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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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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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