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成立没多久,请问下企业常用的节税方法有哪些?都是怎么做的呢?
发文时间:2020-09-09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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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有限责任公司VS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减去成本、费用后所得的利润进行股东分红,此时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限责任公司只需交纳个税(5%~35%超额累进税率),后成为合法收入。若规模较小的公司,当然选择后者较划算。


案例:李总打算成立公司,预计税前利润50万元。


方案A: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股东分红个税:(50-12.5)*20%=7.5万


税负合计:12.5+7.5=20万元


方案B:成立个人独资公司


应交个税:50万*35%-1475=16.025万


这一对比~方案B比方案A节税3.975万元!因此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更省钱。


二、成立子公司(独立法人)OR成立分公司(与总公司同一主体)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完整的独立纳税义务的;分公司没有法人,没有法人资格,则和总公司汇总纳税。那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好?


筹划一: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


A: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案例:假设设立的是子公司总公司盈利30万,子公司亏损10万,需要纳税的金额为30万。(总公司纳税,子公司不纳税)


若设立分公司,亏损了10万,总公司盈利30万,则需要纳税的金额为30+(-10)=20万元。很显然,应选择建立分公司。


B: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因为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


筹划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A: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地区不同),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机构,仅享受其当地政策。


B: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筹划三: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


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机构,无法独立进行利润分配;且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譬如产品质量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形象负面影响等),若是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自然没有这种担忧,可以将风险和法律责任降到最低。


筹划四: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一:某商业企业2月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收入是10万元,采购商品成本是7万元,取得专票税款是1.19万元。


一般纳税人:(10-7)*0.17=0.51万


小规模纳税人:10*3%=0.3万


对比发现:显然选择小规模(简易方法征收)更优惠。


案例二:若该企业采购成本为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1.44万元


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应纳增值税=(10-8.5)*0.17=0.26


为小规模纳税人:仍为0.3万。


这样一算,因为成本增加,增值部分降低,变成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较少。


不懂税,多交税,交各种冤枉税,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这也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有一定的税务筹划能力。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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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政有哪些方面变化?

2020年1月8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新旧政策对比,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新政要点进行归纳,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策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吧。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处理新政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0年1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基本联次的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各用不同的用途。丢失发票处理新政策,明确了通过获取复印件的方式,弥补所丢失发票联次的用途。


  【政策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三、新政变化要点分析


  (一)统一了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上有时是按普通发票管理的,有时是按专用发票管理的。旧政策关于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新政把两者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二)明确了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新政策明确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复印自己手中的发票联,该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注:发票联没丢,故取得复印件后,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就齐全了);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复印自己手中的抵扣联,该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抵扣联没丢,故取得复印件后,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就齐全了)。


  旧政策规定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相较而言,新政策的规定更清晰明了,更有利于指导纳税人的实务操作。


  (三)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明确要求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旧政策规定,丢失发票需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没有要求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取消《证明单》之后,新政策规定,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需要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四)不再区分丢失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取消了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


  专用发票丢失,旧政策需要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再做不同的处理,新政不再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旧政策有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比如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证明单》之后,留存备查的规定已经没有意义。


  (五)减少发票丢失办理资料,减化程序,更加便民


  一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二是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三是纳税人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四、本文政策依据


  (一)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流程的旧政策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2020年1月8日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中“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第63问“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总局解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文件和答复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上有时是按普通发票管理的,有时是按专用发票管理的。


  (三)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已删除“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事项。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四)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与原三十一条相较,删除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五)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工会经费有优惠政策吗?如何缴纳?有哪些风险?

 一、工会经费有优惠政策吗?


  目前工会经费没有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只有部分地区出台了优惠政策。


  例1: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例2:江苏省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例3:湖南省(未予公开):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免征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如何缴?


  1、缴费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部分地区实行40%部分通过税务部门缴纳,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2、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票据管理:


  企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风险1: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风险2:工会经费收据不合格而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风险3:超比例拨缴未按规定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