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第一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业务,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进行优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明确了优化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期限及渠道。
关于《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2019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全区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前提下,经认真测算,按照顶格执行国家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思路,研究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区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四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并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三、基金支撑能力测算
经测算,预计全年社会保险基金减少54.8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42.6亿元(大型企业减免4.5亿元,中小微企业减免38.1亿元)、失业保险9.33亿元(减免1.33亿元,降低费率8亿元)、工伤保险2.9亿元(减免1.9亿元,降低费率1亿元)。执行政策后,预计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6.97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6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57亿元,我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不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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