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发[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豫税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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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现就我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要求。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对生产、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生产、销售防疫物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积极为企业境外采购疫情防控物资提供税收服务,向境外支付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涉及货物贸易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涉及服务贸易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捷通道。


  二、支持疾控医疗救治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力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服务企业科研攻关


  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申请停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对疫情期间新增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应暂缓发布欠税公告。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限制,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七、帮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继续推广“银税智通车”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八、快捷响应税费诉求


  加强前后台联动,充实在线咨询力量,优化12366知识库手机端,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确保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官方微博、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运行平稳。积极开展“非接触式”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在线平台,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办税缴费指引。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各地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不开放办公的办税场所,要加强对外公开电话值守,确保办税公开电话畅通,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精准的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


  九、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等“非接触式”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网上渠道办理涉税缴费业务,减少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流量,减少对纳税人的面对面服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至疫情结束前,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纸质资料。对于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进厅报送纸质资料的事项,实行邮寄申报和送达等办理方式;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进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进厅办税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缴费环境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


  在疫情期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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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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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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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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