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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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9]16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调整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财会便[2020]8号)的有关要求,开展我省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编报方式


  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我省继续实行单机版编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开展编制、汇总工作。请登录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软件下载”栏目或河南省财政厅一体化业务数字平台(财政内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填报软件及有关操作手册和操作讲解视频等(单机版)。请关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留意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补丁发布情况,及时更新参数。


  二、报送时间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所属市县及本级部门(不含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纸质版报告应当由本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从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导出.jio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


  (二)省直部门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一并报送财政厅(会计处)。纸质版报告应当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的电子版从2019年度报告填报软件导出.jio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汇总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报告。


  垂直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单向报送。


  三、编报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是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总结和评价,是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环节。我省内部控制报告工作已纳入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搞好以评促建,进一步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统筹协调内部控制报告工作与部门决算、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三)加强督导审核。2019年内控报告的内容与往年报告有所变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软件操作手册,如实、及时编制报送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对未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对编报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应督促其提高编报工作效率。


  (四)开展分析应用。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内部控制报告价值,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专题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联系人: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付会香李颖杰


  联系电话:0371-65808925,65808023


  电子邮箱:kuaijichu@163.com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邮政编码:450008


  附件:


  1.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2019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3.内控填报软件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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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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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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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