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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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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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基础上,应各方进一步加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的诉求,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经认真会商研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补充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周期。2号公告明确对“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对于纳税人在2019年发生偶然收入等情形导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不达50%的,允许纳税人选择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通过给予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服务“六稳”“六保”,持续助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增加从事四项服务但销售额占比达不到50%的情形。2号公告明确“四项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按照国家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应予以优惠支持的重要精神,从保住市场主体、稳就业的角度考虑,对于实际从事四项服务且兼营其他类型业务的纳税人,其直接用于四项服务且能分别核算的自用房产,可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能分别核算的多层建筑,可按其用于四项服务的自用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明确对上半年已缴纳但符合上述补充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以此体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作用,做到税收优惠有的放矢,精准服务纳税人。


  四、本公告实施时间与《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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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酒店不需要缴纳房土两税,集团公司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和文体娱乐业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集团公司不属于苏财税[2020]8号文规定的行业优惠范畴,因此,酒店和集团公司均不能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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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属于公告列举行业范围或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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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停产、关闭后还要继续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没有经营、没有取得收入,为什么要缴税?对!你没看错!从税收原理上讲,一般情况下企业停产停业和关闭后,不会再产生增值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也要视企业清算情况才能确定是否缴纳,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则不然,不管企业是否经营或者盈利,只要企业实际占有和使用应税土地和房产,就会产生相关税收,在注销之前都要申报缴纳。回顾停产、关闭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暂不征(免)税阶段


  起初,对停产、关闭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一)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明确,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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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大概是认为对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只要经批准就可以不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未免过大,影响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先后发文,取消了上述不征(免)税政策。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一)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自2004年8月19日起,废止“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二)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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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定税收优惠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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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亮点在于对于之前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也可按本文件执行。


  从不征(免)税,到恢复征税,再到特定税收优惠,此次出台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是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发力的重要体现,是紧贴市场需求出台的一项利好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