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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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10日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六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且经营活动周期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上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执业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


  (四)上年度年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


  (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低于TSC3级;


  (六)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标准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统战工作等五个方面。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上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至省税协行业发展部,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核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后,省税协将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税协备案,及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其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 省税协向新通过等级认定和等级有变化的事务所发放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不变的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的等级事务所,有效期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告之日止。


  为了便于管理,对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期暂定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9月30日止。


  对上年度已经认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有效期延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以此类推。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的,按新的等级颁发牌匾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原暂定的有效期自本年度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七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如有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后其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在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后15日内收回原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股权以总公司法人持股为准;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省只对AAA级集团化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进行认定和授牌。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我省不再对A级、AA级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总、分机构按各自单体业绩标准分别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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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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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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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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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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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